每一台都是會說故事的老靈魂
以親朋好友的視角,即時看看他們眼中你的婚禮。賓客拿起話筒留下影像祝福,所有畫面自動上傳雲端永久保存。
現場拍、現場印,每張照片都有專屬客製化版面。讓賓客把當天的笑容直接帶回家。
17 吋木殼老電視內藏現代播放器,循環播放你的成長照片或預婚紗 MV。賓客回到童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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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|訂金規範
甲方應於確認租借後支付訂金(總額之 20%,進位至百位),以保留檔期。
第 2 條|尾款支付
甲方應於活動日(含)起 3 天內,將剩餘尾款全額匯入乙方指定帳戶。
第 2-1 條|連假加價
若活動日遇農曆新年期間,須加收租借總額 10% 之連假加班費(不適用於任何優惠,併入尾款結算)。
第 3 條|使用限制
設備僅供當日使用,每場次最長 4 小時。嚴禁轉借、轉租或非約定用途。甲方應負妥善保管之責,嚴禁曝曬、淋雨、受潮或不當操作。
第 3-1 條|架設時間
乙方將於活動開始前約 30 分鐘抵達現場並完成架設,確保活動準時運作。如需更早抵達或特殊時段安排,須另行協商並酌收額外費用。
第 3-2 條|時段變更
甲方如需調整道具時段,須於婚禮前 30 天提出申請。可調整範圍為原定時段前後 30 分鐘以內(例:原 11:00 → 最早 10:30、最晚 11:30)。30 天內提出之變更,視當日工作人員班表決定可否調整,乙方有權拒絕。
第 4 條|賠償責任
若因甲方或現場第三人(含賓客)導致設備損壞、遺失或失竊,甲方須負擔:
第 5 條|點交確認
租借前後雙方應共同清點設備與功能,確認無誤後簽收/歸還。
第 6 條|保存期限
乙方僅負責保存影像檔案一個月(自活動日起算)。逾期後乙方有權刪除檔案,甲方不得要求找回。
第 8 條|免責聲明
第 7 條|延遲歸還
逾期歸還者,每日須支付逾期費新台幣 6,000 元。
第 9 條|不可抗力
第 10 條|日期變更
甲方如需更換日期,應於 10 個月前書面協商。若日期衝突,視同甲方取消,訂金不予退還。
第 11 條|通訊效力
雙方經由電子郵件、簡訊或通訊軟體(LINE 等)之往來訊息,效力等同書面文件。
第 12 條|合約成立
本合約自甲方簽名或點選「同意」後成立。本合約為制式合約,內容不得任意修改。
管轄法院
若發生訴訟,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提交預約即表示甲方已詳閱並同意上述所有條款。
✦ 1985 旅行者 · 復古婚禮道具租借 ✦
那些被我們搬進婚禮的時光片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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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 1 條|訂金規範
甲方應於確認租借後支付訂金(總額之 20%,進位至百位),以保留檔期。
第 2 條|尾款支付
甲方應於活動日(含)起 3 天內,將剩餘尾款全額匯入乙方指定帳戶。
第 2-1 條|連假加價
若活動日遇農曆新年期間,須加收租借總額 10% 之連假加班費(不適用於任何優惠,併入尾款結算)。
第 3 條|使用限制
設備僅供當日使用,每場次最長 4 小時。嚴禁轉借、轉租或非約定用途。甲方應負妥善保管之責,嚴禁曝曬、淋雨、受潮或不當操作。
第 3-1 條|架設時間
乙方將於活動開始前約 30 分鐘抵達現場並完成架設。如需更早抵達或特殊時段安排,須另行協商並酌收額外費用。
第 3-2 條|時段變更
甲方如需調整道具時段,須於婚禮前 30 天提出申請。可調整範圍為原定時段前後 30 分鐘以內。30 天內提出之變更,視當日工作人員班表決定可否調整,乙方有權拒絕。
第 4 條|賠償責任
若因甲方或現場第三人(含賓客)導致設備損壞、遺失或失竊,甲方須負擔:
第 5 條|點交確認
租借前後雙方應共同清點設備與功能,確認無誤後簽收/歸還。
第 6 條|保存期限
乙方僅負責保存影像檔案一個月(自活動日起算)。逾期後乙方有權刪除檔案,甲方不得要求找回。
第 8 條|免責聲明
第 7 條|延遲歸還
逾期歸還者,每日須支付逾期費新台幣 6,000 元。
第 9 條|不可抗力
第 10 條|日期變更
甲方如需更換日期,應於 10 個月前書面協商。若日期衝突,視同甲方取消,訂金不予退還。
第 11 條|通訊效力
雙方經由電子郵件、簡訊或 LINE 等通訊軟體之往來訊息,效力等同書面文件。
第 12 條|合約成立
本合約自甲方簽名後成立。本合約為制式合約,內容不得任意修改。
管轄法院
若發生訴訟,雙方同意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
📝 請於下方簽名欄手寫簽名,作為同意本合約之憑證。